漁業保護條例禁止使用山埃、有毒物質、炸藥或電力捕魚、或以挖採器具或抽吸器具等具破壞性的方法採集蜆介。最高刑罰包括罰款20萬港元(約25,000美元)及監禁6個月。
香港警方及漁農自然護理署均巡邏香港水域,打擊以具破壞性的方法捕魚。
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活海魚部分已作改良,從而改善活海魚行業統計數字的質素。
宣傳保護漁業資源及珊瑚礁的信息,呼籲漁民及市民響應。